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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认定。

    甘肃-兰州损害赔偿人气( 发表于:2018-11-09 12:40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认定。这个损害之日是报名截止日期的七个工作日还是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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