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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爱人和另外两人2016年11月份在南京开了一家公司,她们三人平均占股份,利益分红均摊

    黑龙江-齐齐哈尔公司诉讼人气( 发表于:2018-12-13 15:40

    我爱人和另外两人2016年11月份在南京开了一家公司,她们三人平均占股份,利益分红均摊,我爱人不是公司法人。三人2018年11月因为南京东鼎保健品公司被查的案子被公安局刑拘了,说是她们公司曾经卖过东鼎公司涉案的产品,涉嫌诈骗,目前已经批捕,据公安目前调查涉案金为22万,其中一个人股东4万,另一个股东5万,我爱人10万,其余3万是业务员,我想问问题是:我爱人这种情况会被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吗,量刑上是按她自己涉案金额10万算,还是按共同金额22万算。第二,这种保健品诈骗案在南京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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