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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女儿在本溪同济医院上班,现在怀孕3个多月了,单位以效益不好裁员的说法要解除劳动合同

    辽宁-本溪破产解散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8-12-17 12:51

    我女儿在本溪同济医院上班,现在怀孕3个多月了,单位以效益不好裁员的说法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单位应当给哪些赔偿。谢谢!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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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本溪 解答问题:7989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单位不得降薪,《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应当执行原劳动合同的薪资待遇。 如果出现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怀孕期至哺乳期的工资、赔偿金6个月工资。

      回复于 2018.12.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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