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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4月27日,我方

    湖北-黄冈国家赔偿人气( 发表于:2019-02-13 22:10

    摩托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4月27日,我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对方(以下简称乙方)发生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经过:2018年4月27日,甲方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回家路上(X101县道),在行驶途中,乙方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从山上下坡行驶,需借道穿过马路),在进入道路中与甲方车辆相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事故中乙方驾驶人员左手骨折,头部摔破,甲方驾驶人员面部严重擦伤,左右崴伤,事故中甲方有戴头盔,乙方未戴头盔,双方均无证无牌驾驶。经交警判定,甲方负事故中主要责任,乙方负事故中次要责任。2019年1月,乙方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约25万元(1、残疾赔偿金:133933.8元;2、误工费:42400元;3、医疗费:50000元;4、后续治疗费:200000元;5、护理费:42400元,等……)2019年2月12日,甲方当事人在交警大队申请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发现图中乙方驾驶人行驶方向与事故当时行驶方向不符(道路交通事故图中乙方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行驶,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和乙方车辆位置都在道路最东边,即甲方行驶的道路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甲方驾驶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技术生疏和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事故认定书的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存在冲突,事故现场图中乙方行驶方向又与事实不符。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和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已有的事故认定书可以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是存在争议的。现乙方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上诉,甲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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