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一批业主(约560户)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在高淳区购买期房
南京市一批业主(约560户)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在高淳区购买期房,在2018年11月后陆续收到通知收房,在拿房时业主们发现购房合同和发票都比当初付款少8万元,问开发商为何多收80000.0元?开发商解释为那80000.0元是享受团购服务费的已经开具了收据,但业主们都是自行去购房没有享受所谓的团购服务费,现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这多收的费用 ?请问业主们的要求能实现吗?能有把握帮业主们打赢这场官司的请给我留言!6575429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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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自治,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已为业主服务一年以上,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自治物业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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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上班,购买业主资料(花费800元),资料无转卖,无出示他人,没有构成危害和不良影响。现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法院还未批捕结果。会被如何定罪,有办法作无罪辩护或只作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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