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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吴凤阁,76岁,是吉林2009榆刑初字231号冤案的法定代理人。

    吉林-长春不当竞争人气( 发表于:2019-06-21 04:58

    我叫吴凤阁,76岁,是吉林2009榆刑初字231号冤案的法定代理人。本案发生地在吉林榆树市,时间是2009.1.15,被告人吴子瑜由住地五常市去榆树市原籍祭祖,当天晚17点半多在亲属家喝酒后去另一亲属家时,由于多年未回原籍而道路不熟,加之天黑便迷了路,于是到公路边一农户家问路。由于酒后敲门声太大,这家男人说把他老婆给吓着了,索要一万块钱了事,不然就报警说来抢劫。遭到被告人拒绝后这男人报警称有人抢劫。刑警刘某不但对被告人酷刑逼供,还伪造假的供述笔录,并且仿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上诉到长春市中院,主审法官刘某根本没有开过庭审,却伪造“公审公告、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也假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并塞进卷宗存档。我们将案卷内供述笔录上面的警察刘某仿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长春中院法官伪造司法文书,假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的证据复印件,提供给吉林省高院及高检,要求依法给予作笔迹和指纹比对鉴定。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吉林高院及高检均久拖至今不给作鉴定。上诉到最高院和最高检,最高院以地域管辖为由不受理,让我回地方投诉。最高检则将我的上诉材料转给了吉林省高检了事。至今冤案已10年一直得不到公正解决。 本案纯系冤案。我们有警察伪造供述笔录,仿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的证据2份,有法官刘某伪造的3份司法文书,假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的证据3份,有证人证实不像抢劫的证言2份。案卷内供述笔录上面警察仿冒被告人签名及手印,长春中院法官伪造的3份司法文书上面被告人签名及手印与被告人本人的笔迹及指纹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有目之人一眼就能看出供述笔录上面的被告人签名笔迹及长春中院法官伪造的3份司法文书上面的被告人签名笔迹与被告人本人的笔迹绝对不是一个人的笔体。吉林各级法院都蛮横无理拒绝作这个比对鉴定,就是因为他们心里都清楚,一旦作了比对鉴定,他们的警察和法官肆意造假的问题必将败露,这起冤案立马就成了铁的事实了。 我都76岁了,实在是精疲力竭了。所以,想委托律师来代理本案继续进行申诉。有意向的律师可以联系我,我可以将本案的详实材料(证据)提供过去。联系电话1826623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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