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福利房纠纷咨询

    广东-中山房产纠纷人气( 发表于:2019-07-18 14:27

    本人作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没有享受过政策优惠住房。2004年我接手买了同事的政策性优惠住房。当时说好只是个人间买卖,不涉及单位福利转让。购买协议上也标明以此价钱购买后,一切权益归购买者,出证后卖方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和其它手续,没有一条涉及福利权益的转让。单位也盖章同意协议内容,没有标明此交易为购房福利权益的转让。单位也没有让买方卖方办理过任何福利转让的手续。后来卖方没有来办理房产证书事宜,房产证上办理的是我的名字 。但是后来单位认定这次买卖属于福利转让,等于卖方把政策性优惠转给了买方,买方属于享受过政策优惠购房。这样合理合法吗?我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咨询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