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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程序

    山东-青岛交通事故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19-08-31 04:38

    交通事故伤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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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青岛 解答问题:6020条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回复于 2019.08.3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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