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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9日零时左右,购毒人员XXX通过电话与被告人XX联系后,去到约定地点XX租住岀租屋內购买毒品

    广东-肇庆毒品犯罪人气( 发表于:2020-01-23 18:59

    2016年2月19日零时左右,购毒人员XXX通过电话与被告人XX联系后,去到约定地点XX租住岀租屋內购买毒品,当XXX将100元人民币交给了XX,XX准备将1小包毒品〈净重0.39克〉交给xxx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房内搜获毒品1包〈净重16.07克〉经检验,该2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XXX的证言、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的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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