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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之后小孩归谁啊,闺女九岁了,孩子1周半了,女方沒有经济来源?

    江西-赣州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3-31 17:07

    离婚之后小孩归谁啊,闺女九岁了,孩子1周半了,女方沒有经济来源?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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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龙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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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景德镇 解答问题:62条

      您好,如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先就离婚事宜协商,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如果有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那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准备双方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有财产纠纷的需要准备财产凭证、有孩子抚养权纠纷的需准备孩子身份信息、起诉状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另外————您可以关注我的 微信公众号: “铁义文化” ,该公众号里面有对离婚方式、离婚程序、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起诉状怎么写、子女抚养等问题有详细的介绍,您关注后可以找到关于离婚的文章,看里面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 以上回复仅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或来电咨询。

      回复于 2020.04.0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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