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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原告黄河化工公司向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提供原料,总金额为71万元。

    宁夏-银川公司清算人气( 发表于:2020-03-31 18:00

    2019年5月,原告黄河化工公司向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提供原料,总金额为71万元。同年6月28日,被告银川某机械公司(为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支付的相关说明》,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钢材合同,截止2017年6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应付账款共计71万元,我司将在2017年7月、8月、9月份三期支付,9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以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以上货款。 但其后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原告黄河化工公司遂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71万元,并以银川某机械公司曾作出加入原告与被告宁夏某机械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为由,请求判令被告银川某机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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