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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52岁女性在职职工因骨质疏松住院治疗,出院时我的临床医生给我开的病情证明书中内容1:骨质疏松患者易于发生脆性骨折需避免久站及长时间体力劳动。

    江苏-常州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4-07 17:07

    我是一名52岁女性在职职工因骨质疏松住院治疗,出院时我的临床医生给我开的病情证明书中内容1:骨质疏松患者易于发生脆性骨折需避免久站及长时间体力劳动。2:注意休息。公司人事部经理看到我的病情证明书后对我进行劝退,在我的询问下告知我合同是自然解除,无需对我有任何资金补赏,在此恳请法律援助!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冬冬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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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郑州 解答问题:23条

      您好,张冬冬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您目前提供的信息来看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而对于具体的实务方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的了解。烦请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描述,或者通过电话联系我们,也可以携带材料到我们单位当面沟通。希望能帮助到您!

      回复于 2020.04.0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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