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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王某在李某家借给李某50万元,两人住所分别在两个地级市

    广东-东莞合同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4-13 09:24

    律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王某在李某家借给李某50万元,两人住所分别在两个地级市,李某一直未还。仅有一张借条,未约定诉讼法院。现王某在住所地起诉李某,李某准备提出地域管辖异议。查阅如下法条,对“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原告王某还是被告李某理解不清,麻烦律师指点。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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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龙生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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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东莞 解答问题:403条

      东莞祝龙生律师为你解答如下: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确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对借款本身有争议(如否认收到款项),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则按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双方均确认借款事实,仅就还款问题争议,则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方,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回复于 2020.04.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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