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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18年3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8年11月20辞职离开公司。

    四川-自贡经济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5-08 12:39

    我于2018年3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8年11月20辞职离开公司。又在2018年12月21日入职公司,社保却是在2019年6月开始缴纳,然后于2020年3月30号辞职离开公司。并且1至3月份社保未到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纳的社保和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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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自贡 解答问题:6923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答。所以您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

      回复于 2020.05.0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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