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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上海-上海工伤赔偿人气( 发表于:2020-05-10 1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追溯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继续代位行使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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