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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未告知听证权利,怎样维权?

    北京-北京工伤赔偿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7-13 15:24

    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未告知听证权利,怎样维权?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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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69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经营药品行为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从这一答复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听证范围实际上也是持扩张解释的意见。根据上述答复,参照《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作出下列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本规定组织听证:“(一)自治区……;(二)市级人民政府……;(三)县级人民政府所述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的”,也就是说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是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在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否则就是违反法律程序。

      回复于 2020.07.1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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