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在一家会所消费充了会费,但发现服务与描述不符,说会退会费,但过了一个月还不肯退
上个月在一家会所消费充了会费,但发现服务与描述不符,说会退会费,但过了一个月还不肯退,还要收手续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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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纠纷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一些耐用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一些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甚至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时也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为了合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这些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将起止时间限定为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的“瑕疵”,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性,而是指商品或者服务表面不符合质量要求,如电视机出现一些使用性能上的故障、新装修的地板出现裂缝等问题。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即承担败诉的风险。经营者可通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或者该瑕疵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损耗等,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现的瑕疵,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回复于 2021.08.27 16:03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在有的情况下,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本条规定了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以防止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者进一步扩大危害。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跟踪服务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对投入流通后的商品不能撒手不管,应当跟踪服务,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义务,我国其他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经营者应当首先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主要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等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的方式,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的人数以及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尽最大可能让处于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和预防危险发生的处理方法为原则。如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记录有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可直接电话告知危险以及预防危险的方法。如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保存消费者的联系方式,情况紧急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让可能处于危险的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回复于 2021.08.27 16:48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投诉方;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未超出投诉期限;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另外,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失或人身危害的;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回复于 2021.08.2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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