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 我的婚前财产房子 拆迁后重新办的不动产证上了我和老婆的名字 现在她和我离婚要一半的房子 我该怎么办?
请问律师 我的婚前财产房子 拆迁后重新办的不动产证上了我和老婆的名字 现在她和我离婚要一半的房子 我该怎么办?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房子是婚前财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以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时间确认。房产是婚前购置的,婚后办理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以婚前购置房产的合同的时间确认 。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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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8.25 16:04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br><br>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r><br>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br>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br><br>不属于共同财产的:<br><br>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br><b>法律依据</b>《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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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8.25 16:45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分割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br><br>不管是根据过去的审判实践,还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房子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涨价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归户主个人所有。如果房子用于出租,租金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归户主个人所有。但出租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租金属于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br><br>如果一方婚前全额付款给对方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对方的名,明确赠与对方,那么两人即使离婚,房子也是对方的。<br><br>分割情形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br><br>《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br><br>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br><br>也就是说,根据新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如果仍不能决定,法院可判决房子归户主所有,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属于户主的个人债务。共同还掉的按揭以及按揭增值部分,户主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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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8.2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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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验房时出现问题,没有收房,后面延迟了一年多才开始维修,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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