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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16年10月进入A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21年10月到期

    福建-厦门合同纠纷人气( 发表于:2020-07-09 10:38

    本人于2016年10月进入A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21年10月到期,约定岗位为客服专员,隶属于电商客服部,约定上班地点为厦门。 2020年7月7日A公司借由战略经营和业务调整,基于电商业务无法为公司创造价值,故撤其部门,我所在的客服岗位也被同步取消,公司就厦门公司无适合我任职岗位之由,拟为我安排岗位调整并更改办公地址至泉州办公,与我2次协商,我均不同意更改办公地点,2020年7月8日,公司邮件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7月1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声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支付我一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待通知金,但我并不认同公司处理将结果,并且认定公司本次解除合同属于非法解除,但公司却以取消岗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与我解除协议,且仅同意补偿1个月代通知金,请问根据我的描述情况是否符合公司说明的合法开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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