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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代理人通过朋友乙得知朋友甲的公司做市政工程急需50万元交招投标保证金,代理人经我同意与朋友甲口头协商好:

    湖北-武汉取保候审人气( 发表于:2020-07-15 20:35

    我的代理人通过朋友乙得知朋友甲的公司做市政工程急需50万元交招投标保证金,代理人经我同意与朋友甲口头协商好:

    补充咨询

    我的代理人通过朋友乙得知朋友甲的公司做市政工程急需50万元交招投标保证金,代理人经我同意与朋友甲口头协商好:"如工程中标按收益的40%分红,如无收益则按民间借贷付息"。我委托代理人将50万元资金分三次直接汇入代理人朋友甲个人账户,工程中标完工后找朋友甲要求还本分红付息,工程中途朋友乙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砍死,朋友甲讲不差我和代理人的钱,讲我和代理人是借给朋友乙的,我和代理人在这之前和他们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诉讼至法院。一审时法院根据朋友乙与朋友甲公司的现金流水账,没有付款凭证,只有签名,以我没有进行反证应承担法律后果,此证与我和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关系我如何反证,判我败诉;二审时法官根据汇款凭证,朋友甲承认收到了钱但认为是我借给朋友乙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不当得利要求朋友甲还款付息;朋友甲不服判决诉讼至省高院要求再审,高院对一审二审的事实都认可,但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我不服判决,到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省检察院经两年时间,最近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现在,我希望得到法律的支持,还法律的公正性。

    发表于 2020.07.1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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