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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迁老宅,合同签约后,甲方在补偿款一项中无故推迟付款,乙方多次崔问,已违规付款约定日期

    江苏-苏州融资顾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7-21 20:56

    因拆迁老宅,合同签约后,甲方在补偿款一项中无故推迟付款,乙方多次崔问,已违规付款约定日期,乙方主动跟甲方领导协商,却遭到了蛮骂,并直接挂机,请问这村领导的做法对吗?我怎么去投诉他?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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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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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苏州 解答问题:5790条

      1、侵权纠纷赔偿可否税前扣除要具体看其性质:其中属于违法使用的损害补偿的部分,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因其属于违法经营所致,所以无论是法院裁定的罚金还是双方约定的补偿款,都不能税前扣除。对于其中属于使用费的部分,属于补交过去的部分,(因其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应该可以扣除;对属于以后期间使用费的部分,视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型,分别作为“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或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br>2、有法院裁定的,可以以裁定并辅以收据入账即可。未经法院裁定的,需要辅以双方协议。其中具有罚款性质的部分可以开具收据,但属于使用费的部分,最好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否则,仅以收据入账的话,恐付款方不能税前扣除所发生(或摊销)费用。<br>《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br>《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r>《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br><b>法律依据</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br>

      回复于 2021.08.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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