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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俆卅泉山区客户看了网上广告衙门老店,筋头巴脑罐头水多肉少是假货。

    江苏-徐州刑事辩护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0-07-25 22:20

    江苏俆卅泉山区客户看了网上广告衙门老店,筋头巴脑罐头水多肉少是假货。这样的产品做广告电视台有责任,重庆市政府也有责任。你们看广告对照产品的质量应该给退款。政府应该管,防止假货满天飞!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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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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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徐州 解答问题:6020条

      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
      一、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二、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三、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四、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
      五、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
      六、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回复于 2021.08.13 14:4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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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厦门 解答问题:6018条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八十四条

      回复于 2021.08.13 15:3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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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5244条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八十五条

      回复于 2021.08.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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