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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胃癌四期被乡镇医院误诊成胃溃疡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

    山东-淄博医疗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0-07-28 23:14

    胃癌四期被乡镇医院误诊成胃溃疡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

    2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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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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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淄博 解答问题:5920条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回复于 2021.08.12 16:3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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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广元 解答问题:6311条

      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作出判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作出判断。医院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医院的误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回复于 2021.08.1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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