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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已在2005年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发的宅基土地证 未建房

    河北-秦皇岛房产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0-07-31 05:18

    您好:我已在2005年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发的宅基土地证 未建房,批准面积为240平方米。我现在要申请建房,乡政府说我只能在167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房,这么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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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秦皇岛 解答问题:6923条

      事实上,拆迁过程中农民可以依照拆迁及上级部门所设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人申请补偿。
      但是具体到标准等方面,主要有以下细节要注意:

      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2.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5.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回复于 2021.08.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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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天津 解答问题:9035条

      1、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2、福利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并出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福利房和集资房都是国家对国有单位职工住房的优惠政策,所以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员工都不可以享受货币分房中的补贴。总的来说,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回复于 2021.08.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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