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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问醉驾血液酒精浓度86无交通事故全程配合乡村路段检察院会不会提起公诉啊如果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四川-攀枝花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4)发表于:2020-08-06 11:45

    你好请问醉驾血液酒精浓度86无交通事故全程配合乡村路段检察院会不会提起公诉啊如果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4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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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攀枝花 解答问题:5865条

      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会对醉驾案件进行审判,驾驶人会被判刑,是不可以开无罪证明的。因为案件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就会进行判决,会留有案底,就存在犯罪记录了。

      酒驾是指驾驶人一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20至80毫升,这是什么样子的一个概念呢,就算你只喝了一点点酒后开车也是属于酒驾的;酒驾是如何处罚的呢,如果未造成交通事故,是行政处罚,根据驾驶人体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暂扣驾驶证和处300元罚款,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刑事处罚,驾驶人不但要负全部责任还会被吊销驾驶证,按照事故大小处半年以下拘役和5000元罚款。

      醉驾是指驾驶人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超过80毫升,如果你喝了两瓶啤酒再开车的话就会被认为是醉驾了。醉驾的话,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管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醉驾都是触犯了刑法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一般为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会被吊销,并在五年内不能重考驾照;醉酒驾驶营运车的,驾照也会被吊销,十年内不能重考驾照,重新取得驾照的不得再驾驶营运车。由此看出醉驾比饮酒后驾驶的处罚要严重得多,要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回复于 2021.08.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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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杭州 解答问题:7992条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回复于 2021.08.06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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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桂林 解答问题:5922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具体有下列情形:第一,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了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严惩酒后驾车,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等等。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品作用期间,也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如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五,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况。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回复于 2021.08.0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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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攀枝花 解答问题:9035条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可处拘役,并罚金,其中拘役的期限是一至六个月。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回复于 2021.08.0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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