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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村,书记和主任贪污,文书只是有时签过字,是否构成贪污罪

    四川-巴中文书代理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8-08 08:43

    一个村,书记和主任贪污,文书只是有时签过字,是否构成贪污罪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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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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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巴中 解答问题:6017条

      尊敬的x市长:

      您好!我叫xx,是xx办事处xx社区居民。现向您检举揭发我社区书记李xx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吞集体钱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体巨额拆迁补偿款的原因

      二、在社区办公楼建设的工程支付款中,变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额集体钱财

      今后我会不断的举报,如不属实,我负全部法律责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个好领导, 我也相信党的政策一定会进行严肃打击和处理!

      xx社区居民: xx 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回复于 2021.08.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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