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于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找到下家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补充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于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找到下家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补充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间为新的劳务外包入驻之前。协议中规定若协议终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对协议期内派遣人员做好妥善安排。但由于时间不定,派遣公司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20号左右,用人单位称有新的劳务公司入驻,经协商后要求员工于9月30日离职,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书面文件。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9月9日方通知员工本月底离职。现员工要求补偿,是否应当补偿,补偿因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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