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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几条?

    四川-南充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09-22 22:50

    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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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南充 解答问题:631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回复于 2020.09.2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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