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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保价极小快件丢失,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收件人延误损失的,该如何索赔

    河北-唐山物流法律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0-10-25 15:32

    未保价极小快件丢失,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收件人延误损失的,该如何索赔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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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唐山 解答问题:5758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

      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回复于 2021.03.23 17:3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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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常州 解答问题:9051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回复于 2021.03.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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