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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是不是已经修改成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湖北-荆门交通事故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11-12 14:28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是不是已经修改成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0年的,每年检验1次,10至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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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荆门 解答问题:60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回复于 2021.03.1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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