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甲乙签订水电工程合同,由乙方垫资承包基建工程,后因乙方资金紧张,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就停工了

    广东-韶关工程建筑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0-11-14 09:35

    甲乙签订水电工程合同,由乙方垫资承包基建工程,后因乙方资金紧张,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就停工了,工程也没有结算,乙方要甲方写了10万元的欠条,未约定计利息,整个工程至今没有再进行,现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支付10万元欠款和产生的利息,请问甲方应不应该计付利息。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韶关 解答问题:9817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高出借款利率限制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回复于 2020.11.14 10:59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