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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职于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管公司财务。

    黑龙江-哈尔滨破产解散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0-11-18 17:48

    我就职于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管公司财务。 公司注册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股东2人,陈**和王**,陈**占比55%,王**占比45%。公司主营石油化工设备(主要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需要说明的是,王**是陈**的大姐夫,实为替陈**代持股权,所以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6月前,为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状态,公司需要筹集生产用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利息、员工工资,因此公司分别在四家小贷公司借入资金3660万元,而小贷公司放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财务负责人需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当时我任财务部部长职务,在陈**的安排下,本着为公司利益着想,也签署了保证书(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这只是一种职务上的保证,我本身及家庭没有能力替公司承担任何债务),使公司顺利的借入了资金,缓解了公司资金暂时紧张状态。 2018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下游客户的第二笔30%进度款6752.4万元电子汇票,汇入公司在中行南京栖霞支行帐户中,随即陈**指派专人亲付南京,在银行柜台将5074万元转入X公司(与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及合作往来),于2018年8月31日,陈**的妹妹(公司副董事长)把两位财务人员亲自接到公司,并严格要求不能让我知道,于当晚将5000万元从X公司转回公司在中行长兴岛支行帐户,X公司帐户剩余74万元留归其妹妹,接着又将4869.5万元转给Y公司(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只有银行间相互转帐),130万元转给陈**的二哥,但在我的强烈追讨下,从Y公司转回1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保证金,这样,此笔回款除正常公司使用外,陈**伙同其妹妹将公司4073.5万元资金转出,彻底抽空了公司现金流,导致公司所有业务停滞,截止2020年11月,四家小贷公司分别将公司告上法庭,我也被列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我所有结算工具,并进行限高处罚。目前,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被诉案件100多起,生产设备也被变卖了一部分,厂房内是空空如也,灰尘遍地。 为配合陈**进行企业重整,以和平的方式解除我的担保责任,我始终坚守在公司为他工作,单位没有收入来源,我们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但公司所有的法律诉讼、公安、银行、税务、财务帐的维护等都是我带领财务人员为他处理,在断网的情况下,单位的帐务处理、报税、银行的帐目核对都是我和财务人员用自己手机的流量在做。特别是2019年7月,96岁的老母亲在弥留之际,想见我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受限高影响,飞机和高铁坐不了,只能等第二天的普通列车),当时他刚变卖了部分材料和设备,可我求他在这个时候给我支付点工资好回家处理老人的事情,说他手里没钱让我和李*去要(李*是他的一个朋友,公司变卖材料、设备的资金大部分转给了李*),而李*也说没钱,逼不得以我只能求助朋友借点钱回去处理了老人的后事。现在我是家也没了,身体也不好。爱人被逼离婚,社保工资有被查封的风险,如查封会出人命的;孩子考公务员也去不了等等。 究其根本,是陈**及其妹妹为自己的私利将公司的大额资金抽空,影响公司现金流断裂,并让我背上了官司。我不懂法律条文,这种人为操作情况,我还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没有界定这方面的规定呢? 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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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职于大连**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管公司财务。公司注册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股东2人,陈**和王**,陈**占比55%,王**占比45%。公司主营石油化工设备(主要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需要说明的是,王**是陈**的大姐夫,实为替陈**代持股权,所以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前,为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状态,公司需要筹集生产用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利息、员工工资,因此公司分别在四家小贷公司借入资金3660万元,而小贷公司放款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财务负责人需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当时我任财务部部长职务,在陈**的安排下,本着为公司利益着想,也签署了保证书(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这只是一种职务上的保证,我本身及家庭没有能力替公司承担任何债务),使公司顺利的借入了资金,缓解了公司资金暂时紧张状态。2018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下游客户的第二笔30%进度款6752.4万元电子汇票,汇入公司在中行南京栖霞支行帐户中,随即陈**指派专人亲付南京,在银行柜台将5074万元转入X公司(与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及合作往来),于2018年8月31日,陈**的妹妹(公司副董事长)把两位财务人员亲自接到公司,并严格要求不能让我知道,于当晚将5000万元从X公司转回公司在中行长兴岛支行帐户,X公司帐户剩余74万元留归其妹妹,接着又将4869.5万元转给Y公司(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只有银行间相互转帐),130万元转给陈**的二哥,但在我的强烈追讨下,从Y公司转回1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保证金,这样,此笔回款除正常公司使用外,陈**伙同其妹妹将公司4073.5万元资金转出,彻底抽空了公司现金流,导致公司所有业务停滞,截止2020年11月,四家小贷公司分别将公司告上法庭,我也被列为了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我所有结算工具,并进行限高处罚。目前,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被诉案件100多起,生产设备也被变卖了一部分,厂房内是空空如也,灰尘遍地。为配合陈**进行企业重整,以和平的方式解除我的担保责任,我始终坚守在公司为他工作,单位没有收入来源,我们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但公司所有的法律诉讼、公安、银行、税务、财务帐的维护等都是我带领财务人员为他处理,在断网的情况下,单位的帐务处理、报税、银行的帐目核对都是我和财务人员用自己手机的流量在做。特别是2019年7月,96岁的老母亲在弥留之际,想见我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受限高影响,飞机和高铁坐不了,只能等第二天的普通列车),当时他刚变卖了部分材料和设备,可我求他在这个时候给我支付点工资好回家处理老人的事情,说他手里没钱让我和李*去要(李*是他的一个朋友,公司变卖材料、设备的资金大部分转给了李*),而李*也说没钱,逼不得以我只能求助朋友借点钱回去处理了老人的后事。现在我是家也没了,身体也不好。爱人被逼离婚,社保工资有被查封的风险,如查封会出人命的;孩子考公务员也去不了等等。究其根本,是陈**及其妹妹为自己的私利将公司的大额资金抽空,影响公司现金流断裂,并让我背上了官司。我不懂法律条文,这种人为操作情况,我还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没有界定这方面的规定呢?求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20.11.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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