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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

    北京-北京侵权纠纷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0-12-27 04:59

    名誉权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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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9048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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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2.19 10:38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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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大理 解答问题:5790条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名誉侵权强调的是权利人因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受到的损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注意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也能更好地融洽医患关系。
      <br><b>法律依据</b>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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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2.19 11:2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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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潮州 解答问题:9857条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br>1、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侮辱、诽谤行为。<br>2、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br>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br>4、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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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2.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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