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西安夫妻离婚如何争夺抚养权?

    陕西-西安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0-12-31 15:50

    西安夫妻离婚如何争夺抚养权?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陕西 西安 解答问题:5790条

      由于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便显得尤其激烈。然而不管激烈到什么程度,终究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情况,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持什么样的态度,日后该怎么做呢?<br><br>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br><br>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br>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br><br>4、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br><br>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时常会破罐破摔,尤其是当孩子表达不愿意随他(她)而生活的时候,还会迁怒于孩子,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一概不管不顾。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孩子终究还是孩子,只要对他(她)真诚的付出爱,慢慢的孩子就会回到自己的身边(尽管也可能不会忘记对方,事实上我们也不主张怂恿孩子记住一方,而忘记另一方,那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会构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br>

      回复于 2020.12.31 16:21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42383条

      一、离婚后没取得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br><br>由于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便显得尤其激烈。然而不管激烈到什么程度,终究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情况,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持什么样的态度,日后该怎么做呢?<br><br>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br><br>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br>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br><br>4、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br><br>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时常会破罐破摔,尤其是当孩子表达不愿意随他(她)而生活的时候,还会迁怒于孩子,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一概不管不顾。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孩子终究还是孩子,只要对他(她)真诚的付出爱,慢慢的孩子就会回到自己的身边(尽管也可能不会忘记对方,事实上我们也不主张怂恿孩子记住一方,而忘记另一方,那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会构成极大的不利影响)。<br><br>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br><br>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r><br>(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br><br>(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br><br>(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br><br>(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br><br>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br>

      回复于 2020.12.31 16:4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重庆 重庆 解答问题:7275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协商不成,自然包括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及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两种情形。<br><br>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总之,有关孩子抚养权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br><br>在实务中,法院对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br><br>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前,婚姻登记机关不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br>

      回复于 2020.12.31 17:20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