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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在塘沽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签订买卖协议,签订与2020年12月31日前(明确不迁出的违约责任)卖家将户口迁出

    天津-和平区房产纠纷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1-06 09:25

    您好!我在塘沽购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签订买卖协议,签订与2020年12月31日前(明确不迁出的违约责任)卖家将户口迁出,现卖家以各种理由不想迁出户口,想问一下,我能起诉他吗?胜率如何。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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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和平区 解答问题:9035条

      认购协议有法律效力。《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房屋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等,就应该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回复于 2021.01.29 16:0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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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常州 解答问题:9053条

      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回复于 2021.01.2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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