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法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成都婚姻法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你来信反映,你丈夫单方贷款给你儿子购房,明显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无关,也与共同履行抚养义务无关,不具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法律特征。同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你在前夫向银行贷款时,已向银行声明此事与你无关,意味着银行当时就知道该贷款只是你前夫的个人债务。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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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06 17:39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不会的,这属于个人债款。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br>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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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0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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