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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规定?

    江苏-苏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1-07 17:37

    苏州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规定?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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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苏州 解答问题:8029条

      一、一般羁押期限<br>羁押期限没有五年的,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br>《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br>二、特殊羁押期限<br>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br>主要情况有:<br>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br>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br>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br>(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r>(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br>(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br>(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br>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br><b>法律依据</b>《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br>

      回复于 2021.01.07 18:07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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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昌平区 解答问题:5890条

      侦查期限就是案件的侦破期限,法律没有对案件的侦破期限作规定。而羁押期限就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法律对羁押期限有相应的规定,这就是侦查期限和羁押期限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r><b>法律依据</b>《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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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1.0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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