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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盗窃罪从犯辩护词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17 浏览:0
导读:2018年盗窃罪从犯辩护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从犯的辩护词要怎么写?如何写?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一份盗窃罪从犯的辩护词,仅供参考学习之用。

盗窃罪从犯的辩护词

2018年盗窃罪从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接受被告人卜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卜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卜某提供辩护。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卜某依法应认定为本案从犯。

  被告人卜某系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其特征表现为:

  (1)卜某系被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

  (2)被告人卜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发挥主导作用;

  (3)被告人卜某没有主持分赃,且分赃很少。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卜某认定为主犯,与第一被告人作用相当,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对被告人卜某是极为不公平的。

  2、2013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卜某参与盗窃石塘铺附近水泥厂的氧气瓶、煤气瓶等,因被人发现而未盗窃成功,该次盗窃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在该次盗窃中,被告人卜某负责在门口望风,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两个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卜某涉及的该次盗窃免予处罚。

  公诉人提出被盗物品已搬出围墙失去控制即构成既遂的观点值得商榷,被盗物品系物主将堆放在空旷的平地上。该案物主对其物品的控制能力应以其视线(白天和夜晚的视线显然不同)为准。盗窃者没有将物品在物主的视线内隐藏起来,没有盗出视线之外即失去控制,便被发现而未盗窃成功,应认定为未遂。

  3、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被盗物品已返还受害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轻。

  4、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卜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卜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卜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辩护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盗窃罪从犯的辩护词,仅供参考。每个犯罪案件因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的不同,所判决结果也不同。如有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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