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说的很清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所以,可以看出这里是有前提的,必须有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才会据此判决离婚,离婚是不可能自动的,没有起诉的,分居一百年也还是夫妻。
至于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无所谓分局与否。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