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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权确认纠纷里以谁为被告?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29 浏览:0
导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的确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18年股权确认纠纷里以谁为被告?

2018年股权确认纠纷里以谁为被告?

  正确的确定适格的主体作为被告对于任何诉讼的提起都是至关重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确定错误可能导致原告的起诉被驳回或者致使原告的诉讼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正确确定被告,我们必须明晰阻碍原告利益实现的主要障碍。公司系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产物,公司的人合性问题成为待确权投资者股东身份确认的主要障碍因素。换句话说,正是由于公司的多数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绝认可待确权投资者的股东地位,才导致纠纷的发生。但是,在此类确认之诉中,阻碍其股东身份与股权确认的股东并非是适格的被诉主体(被告),而是应当选择以公司作为被告。

  因为在已设立的公司中谋求确认自身股东身份的,其投资法律关系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理论。《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在股东资格及股权之诉中,适格的被告为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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