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股权确认的一方应对其“出资”的性质承担证明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借款”等非出资性质抗辩的,应承担排除性举证责任;在此类确认之诉中,;股东身份的确认与投资者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签字,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及是否完成了工商登记等外在表现形式,并无必然的制约关系。
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