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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从案例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29 浏览:0
导读:2018年从案例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基本案情

2018年从案例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自家风水问题导致其儿子死亡、妻子不归家等诸多不顺,因此对以前帮其看风水的风水先生黄某甲怀恨在心,2017年1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装有汽油、柴油的塑料壶两个、打火机两个及手套、锤子等物,驾驶摩托车到达风水先生及其三个儿子的住所地,意图放火烧死风水先生黄某甲及儿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全家。

  凌晨1时许,王某某先后将已混合的汽油、柴油从黄某丁家大门、黄某乙家后门倒入房内并用打火机点燃,后在黄某丙家门口用摩托车油引火时被黄某丙发现,王某某遂将摩托车点燃后逃离现场。期间,该火势因发现及时而被众人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烧毁的财物达人民币9503元。

本案焦点

2018年从案例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愤,以放火方法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分析

2018年从案例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非放火罪。分析如下:

  (一)犯罪构成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定罪。放火罪,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

  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认定该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如火势可有效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就不宜认定放火罪。此时,放火行为仅是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手段。本案经现场勘验及核实,三个儿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处房屋呈品字分布,其父黄某甲房屋位于黄某丁、黄某丙之间,该四处建房较集中,北侧有一斜坡,呈为水泥村道,西侧为空地村道,东侧为田地,虽黄某乙房屋南侧为他人一处房屋,但黄某乙房屋为砖房框架结构且有筑砖墙围院,火势难以蔓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体方面

  被告人王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客体方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被害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剥夺特定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为顺利放火行凶,准备有锤子、手套、打火机及柴油汽油两壶等物;在实施过程中,为泄愤杀人,于半夜凌晨众村民已熟睡的情况下先后在三处放火行凶,积极追求黄某甲及其三个儿子全家被烧死的危害结果,手段特别残忍;作案后逃离现场。后火势因被人及时发现、扑灭而未造成死亡结果。

  据此,王某某以放火方法故意杀人并在后果上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该一个放火行为同时符合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的量刑比较

  二罪最高刑期均为死刑。其中,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王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对放火罪的处罚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实害后果时,才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量刑。比较二罪轻重,应将案件各具体情节要素作综合考量。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他人死伤”是否可被直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之“情节较轻”或放火罪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由办案主体就上述规范性要素自作评价。

  需说明,未遂形态与法定情节不宜重复评价,而无论根据“择一重罪”的学说立法精神,抑或依照“手段残忍”的刑事政策规定,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十年以上至死刑”定罪处罚,继而将“未造成他人死亡”的未遂形态作为先后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而非直接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避免错误适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对此,张明楷在所著第五版《刑法学(下)》中就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其认为:故意杀人罪无论从性质抑或法定刑上而言,均重于放火罪,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才符合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就该类案件,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仍以放火罪认定将导致罪行不协调。此外,故意毁坏财物罪系侵犯财产犯罪,较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为轻罪,在此不作赘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或启动民事诉讼追偿。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采用放火方法行凶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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