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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30 浏览:0
导读:2018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下来请随大律师网小编往下看。

2018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范文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号

  时间19××年5月17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范文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密公交认字[2011]第***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11年8月1日9时 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某,男,52岁,现住密山市**镇**村5组,黑R45***号轿车驾驶人。

  王某,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97***号轿车。

  李某,男,43岁,现住鸡东县**镇,乘坐黑G97***号轿车。

  韩某,女,41岁,现住***农场场部,黑R45***号轿车。

  刘某,男,55岁,现住***农场场部,黑R45***号轿车。

  张某,男,47岁,现住***农场场部,黑R45***号轿车。

  黑R45***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江农垦牡丹江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97***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某驾驶黑R45***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某驾驶的黑G97***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李某受伤,乘车人韩某、刘某、张某受伤,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某的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某的询问笔录;9刘某的询问笔录;10、张某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某负主要责任。

  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某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李某、韩某、刘某、张某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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