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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告诉你 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30 浏览:0
导读: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特定的情况下,分为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两种。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持补偿时,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下面,就由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特定的情况下,分为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两种。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持补偿时,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下面,就由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一则案例告诉你 劳动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双方于2013年2月13日续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约定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标准工时制。

  某科技公司安排林某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了脱岗培训三个月。林某因培训期间工资及之前加班费事宜不满,与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自2016年10月12日多次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公司请假,但公司答复“请假需用书面方式,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请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方可请假,人力资源部无权越过用人单位批假”,以此不予批准林某请假。

  2016年10月25日,某科技公司以EMS方式通知林某,通知其必须在2016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未到岗上班的理由,也曾向林某发出《复岗通知》、《警告通知》、《限期返岗通知》及《关于提交未到岗上班说明的通知》。林某也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了某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31日,某科技公司作出《关于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因林某自2016年10月13日起于工作日连续未到岗上班且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林某做旷工处理。根据公司规定,决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12月19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50213.26元、加班费15356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079.96元。

  【法院审理】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令某科技公司向林某支付加班费差额1497.3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林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资金。本案某科技公司根据林某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决定是否发放奖金数额,没有不妥之处,但公司发放林某该期间的基本工资是1320元,低于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予补足。

  (二)关于加班工资。未有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对林某的加班进行调休,且根据公司短信平台发出的工资条,公司未向林某支付加班费,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2年的加班费。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林某自2016年10月12日起开始没有上班,在林某通过短信等方式请假不予批准后,仍未按照规定到岗上班,其行为构成旷工,某科技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林某请求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支付工资差额990元、支付加班工资8491.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林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某科技公司安排林某脱岗培训三个月,实际培训内容为抄写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理由时而为因工作需要,时而为林某连续三月绩效考核排在末位,也无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对此未作出充分合理解释,剥夺了林某工作机会,影响林某的正常工资收入,应参照培训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补足。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某科技公司安排林某脱岗培训三个月,不仅影响林某的正常工资收入,也给林某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并为此不断向公司领导及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最终构成旷工而被解聘,某科技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同时,林某在已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的情况下,应耐心等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而不应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长达十多天之久,林某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过错。鉴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过错,简单界定解除的性质为合法或是违法都有失公允,本院本着诚实信用方面的考量,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按双方协商解除处理,某科技公司应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经审查,未有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对林某的加班进行调休,且根据某科技公司短信平台发出的工资条,也未向林某支付加班费,维持一审法院对林某作出的加班费。故二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林某工资差额7297.63元、经济补偿金23539.98元、加班工资8491.25元

  【案例分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劳动者往往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何区别呢?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便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

  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为支付前提,赔偿金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条件,这也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另外,二者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体、提出解除或终止的合意、计算金额的标准、计算支付起算点等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明确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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