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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需付双倍工资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7 浏览:0
导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由此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详细情况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需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需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止在昆明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工作,王某在设备公司的工作内容为设备安装,设备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王某办理过相关的社会保险。为此,王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设备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支付补偿金31500(7×4500)元;3、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49600(11×4500)元。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王某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时效,裁决:由设备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为王某补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驳回了王某的其他申请。

  裁决送达后,王某不服裁决,委托本律师起诉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1500元(7个月×4500元)。2、判令设备公司向王某支付因其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11个月×4500元)。

  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本案原被告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原告完成被告的项目后,被告向其支付承揽所得,并非按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补偿金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从2005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8500元;

  二、由被告设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院,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设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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