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请求事项已经受理过的,就不再受理(除了变更请求事项,如经济补偿金,变更为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所以,劳动仲裁应当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且同一事项只能申请一次劳动仲裁,除非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变更请求事项,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