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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例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9-27 浏览:0
导读: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例

案情: 

2012529日早上10时,嫌疑人段XX接到仓库的电话,称货物被水浸了,嫌疑人段XX就赶过去,到仓库后,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252922时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段XX刑事拘留,羁押在广州市XXX看守所。

分析: 

2012531日嫌疑人的家属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陆社炎律师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段XX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于63日向广州市公安局XXX分局递交了会见申请材料,并安排在第二天早上会见嫌疑人段XX。本律师会见嫌疑人段XX时,发现,嫌疑人段XX是通过网上应聘进入某外贸公司的,职位是文员,不知道货物的来源,不知道是卖假货的,是某大学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被抓获后,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外逃。会见后,本律师认为嫌疑人段XXX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决定为嫌疑人段XX申请取保候审。

审判结果: 

2012712日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批准对嫌疑人段XX申请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行使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诉法52条的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提醒: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最好,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申请,这样有助于监督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心理压力。

根据六部委第20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比较和借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比较和借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会一定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比较和借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关于适用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

根据六部委第22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规定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根据六部委第23条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第七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结:

取保候审是侦查阶段律师法律服务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做得好,不仅能够给予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心理的慰藉,而且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增强对律师的信心。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应依据刑诉法51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63条、64条的规定,审慎研究是否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应积极和侦查机关沟通办理相关手续。侦查机关应在7日内办理是否同意的手续,律师应尽量劝说犯罪嫌疑人家属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这样有利于监督被保证人,有利于被保证人履行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应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决定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未成年人起点为500元。律师实务中对于偶犯、出于一时激愤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合情但不合法的犯罪等,律师应积极争取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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