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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抢劫杀人罪量刑标准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1-29 浏览:0
导读:2018年最新抢劫杀人罪量刑标准

  抢劫杀人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抢劫杀人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用暴力的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指的是威胁、强迫、伤害等的行为,在被害人被抢劫的时候,如果被害人抵抗,行为人有可能杀害被害人。此时,抢劫杀人行为的定性就会影响到抢劫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所以如何认定是抢劫杀人行为,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法条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包括: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除此之外,要注意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因为此时发生了因果中断,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中断了因果进程,所以不能将被害人自杀行为归咎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

  二、抢劫杀人的行为认定

  满足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范畴后,对于抢劫杀人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形。

  (三)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且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益,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

  第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

  第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

  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抢劫杀人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解释,希望各位读者在看完这篇文章之后,能够对抢劫杀人罪量刑标准有属于自己的了解。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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