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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似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06 浏览:0
导读:案例:近似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案例:近似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4、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根据上述判决标准,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白家”字与“白象”相似,鉴于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很难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因此,法院判决白家公司败诉是合情合法的。

商标侵权纠纷解决方案

案例:近似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两大途径,分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以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一、行政解决方式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首先进行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行政解决的独具优势:

  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解决方式

  (一)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1、起诉: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

  起诉注意事项: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

  起诉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诉;起诉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起诉。

  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2、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法正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二是本案件具体有给付的内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例如侵权人擅自转、稳匿、销毁、出卖有关物品等;

  三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财产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一是处于起诉前期间,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是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

  三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四是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请求的范围须是与本案有关财务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有直接联系的财产,而不能涉及被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被申请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侵权人的资金,制造、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产所、机器设备、工具以及侵权产品本身等财物。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4、执行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欺瞒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行政机关;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法院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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