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无顺序限制?在民法通则有顺序限制,但最新的民法总则无顺序限制。那么以哪个为准?下面,小编来为您解答。
《民法通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但是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所规定却不同。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学说,以及民法总则已经在17年颁布,故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已经没有顺序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内容。依据民法总则4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编辑:灰尘)